房子是一个家庭的重要资产,我国自古以来都遵循着“居者有其屋”的观念,因此,与房子有关的事情都慎之又慎。当然,购买房屋后又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装修。在法律中,委托装修公司大包,或者委托自然人包工包料也是屡见不鲜。王天瑞律师结合自身代理案件,就装修中的售后法律问题谈几点个人意见。
案情:B业主委托A装修公司对其新购置的别墅进行装修,并签订《室内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协议约定总装修款300万元,分三次给付,并约定了具体给付日期。在装修过程中,B业主认为A装修公司的施工存在瑕疵,并在给付完200万元装修后不在给付。经协商,B装修公司与A业主签订《装修售后协议一份》,约定两部分:第一个部分是,B装修公司一次性给付A业主35万元作为售后费用,瑕疵部分由A业主自行解决;第二部分是对油工施工进行收尾,做完即止。签订售后协议后,A业主亦没有给付剩余装修款。至此B装修公司将A业主起诉,诉讼中A业主反诉,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一、《室内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事项原告是否在约定范围内完成了相关施工。第二、如果理解《室内装修售后事宜协商协议书》中的约定,以及协议书中是否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竣工期限、售后方式合意的最终确认
二、如果《室内装修售后事宜协商协议书》中对该施工项目的处理结果进行约定(如装修方给付相应费用,由业主自行处理),那么律师认为,该协议应属有效。且双方已经对竣工日期以及工程质量进行了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十九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视为工程竣工,经双方债权债务抵消后,由业主向B装修公司给付剩余装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