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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区别

发布者:葛星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0日|分类:保险理赔 |3269人看过

法律小贴士Tips: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区别

1、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可知保险利益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所存在的利害关系产生的,包括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保险利益上有什么区别呢?

其主要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不同、时间限制不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具体体现如下: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适用范围不同

a、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

b、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

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适用范围: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间限制不同

a、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根据《保险法》,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b、人身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下面通过两个小案例来揭示保险利益的价值所在

案例一

2015年7月,郭某打算在生日前偷偷地为女友张某准备一份惊喜,便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因为不想让女友知道,便自己替她签了名字,受益人写成了自己。

天有不测风云,令小郭万万没想到的是,在生日的前两天,女友突遭横祸,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一周后,经历悲痛后的小郭想起了当初的保单,便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他想将这笔款项送给女友的父母,安抚他们失去女儿的悲痛。

但是,保险公司经过调查,鉴定结论为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其女友本人所签。后保险公司以郭某为女友投保未征得本人同意,郭某对张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案例二

2009年7月,李某某以X车辆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被保险人为李某某;行驶证车主为郑某某;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陈某某经李某某同意驾驶保险车辆外出,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该次事故为单方事故,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某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且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李某某对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向李某某赔偿保险金。

法院经审查确认,保险车辆的车主是郑某某,郑某某将该车辆借给李某某实际使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基于借用获得了保险车辆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是法律所承认的合法权利类型之一,并且承载了李某某与该车辆有关的财产利益。上述财产利益均属合法,李某某对于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分析: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适用范围、时间限制上是不同的。当然,不管投保人在投保时,还是保险人在核保理赔时,都应认真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发挥保险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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