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与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密切相关
司法实务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
4.认定免责条款应从条款内容的实质进行分析,即条款内容的确减轻或者免除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限制或剥夺了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严某诉某健康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5.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范围和赔付标准的约定并未减轻或排除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与损失的,不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王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泰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司法观点
法律条文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是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下简称“免责条款”)”的解释。《保险法》第十七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第二款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二款的理解应以第一款的规定为前提,故第二款中的“免责条款”应指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包括非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如不是格式条款,则不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为非格式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立法本意,保险人对非格式条款不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以上意见供参考。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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