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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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拖欠农民工工资易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发布者:刘倩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0日|分类:私人律师 |729人看过

  在前面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之一,早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自2011年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现如今对于涉及民生问题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部门采取从快、从严的处理政策,用人单位更应当予以重视。

  相关规定

  1、《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5

  处理程序

  ①调查取证。当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时,首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同时通过其他方式积极收集相关证据。

  ②通知用人单位配合解决欠薪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③下达责令支付文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④责令支付期间届满,用人单位仍不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要点分析

  ①移送公安机关的前提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责令支付文书,责令支付期间届满,用人单位仍不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②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涉及农民工工资等,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自2013年以来,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求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③注意: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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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合肥市全面打响根治欠薪百日攻坚战》||转自“合肥人社”公众号

  文章: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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