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化名)与小红(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订婚前小刚与小红相互给对方购买了衣服,订婚时小刚给付小红各种名目的彩礼76000元。
举办婚礼前,小刚又分三次支付给小红彩礼132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当天,小刚再次给付小红1万元。婚礼第二天,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就退回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小刚诉至武陟县法院,请求小红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虽举行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两方相互购买衣物的花费及节日给付的礼金应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不再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红返还原告小刚彩礼218000元,原告将被告的陪嫁物品返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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