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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X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倩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XX,男,1966年4月6日出生,X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现未羁押。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

案件概述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XX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XX及其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起,被告人柴XX在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四川省区营运管理部负责人。期间,被告人柴XX利用其职务之便,要求部分加盟公司将应缴纳给XX公司的租车费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代为缴纳。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柴XX向某某、杨某某所在公司收取应缴纳XX公司的租车费共计人民币566200元用于个人装修房屋和归还个人贷款,事发后被告人柴XX于2019年10月将以上租车费分别退还二人。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柴XX向王某某、邹XX、黄X所在公司收取应缴纳XX公司的租车费共计人民币81080元用于个人装修房屋和归还个人贷款,事发后被告人柴XX于2019年11月26日将三人的租车费上缴XX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柴XX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XX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系初犯、自首,案发前已归还其挪用的资金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柴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XX犯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柴X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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