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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200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联系方式:12345678。
法定代理人:李四(系原告之母),女,1978年6月3日出生,住同原告
被告:张五,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联系方式:12345678。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16年2月起,每月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16年1月2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约支付抚养费,经多次索要未果。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 (1)份
具状人人:张三(法定代理人李四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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