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为实现对劳动用工成本的控制,公司一般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如需加班,须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公司对加班不予认可。此情形下,若员工未按规定提交加班申请,却主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其主张是否必然无法得到支持?
评析:加班影响员工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与劳动者休戚相关。同时,加班以及继而产生的加班工资直接影响公司的用工成本。有关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话题,劳资双方向来关注。为实现用工成本控制,公司一般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设定加班认定的“门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依法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对于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司法机关一般会予以尊重认可。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存在倾斜性保护。如果劳动者虽未提出加班申请,但能够证明,其加班源于部门领导安排或公司安排等,基于其加班事实,员工有关加班工资的主张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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