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例如:北京2021年7月北京市统计局发布最新数据,2020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151360 元(月平均工资12613元),则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免税额为151360*3倍=45408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终止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上述规定可享受免税额度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用人单位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时要予以区分。如果公司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享受以上免除个税相关优惠政策,这也可以作为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优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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