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硕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6日 5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董X1因与被上诉人董X2、张X2、陈X2、张X1、董X3、陈X1及原审第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董X1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X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董X1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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