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个案例,你还敢做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今天看到一个网友在问:
他是一家外资独资企业的法人,外资100%占股,注册时就已经实缴完毕,原企业已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依法注销。2021年5月17日,法院却给他下了一个限高令,原因是有一个工伤未处理完毕,工伤的一审判决是2020年11月1日,二审是2020年12月18日,注销的公告期是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24日,对方并未申报债权。现在他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时,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要通知公司的债权人。
在这个案件中,哪怕是注销清算时,工伤案件的判决还没出来,但是清算组也应该通知员工,并且等判决书出来后,履行法院判决后才进行注销。所以,受伤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个网友可以主动联系员工,要求他向法院提出要求,追加原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旦原股东履行了判决的判决书,他就可以解除限高令。
另外,他也可以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因为他不是直接责任人,也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最后,在法院强制执行终结后,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如有疑问,欢迎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