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总觉得公司的方总很不错,创业以来,一直跟着自己鞍前马后的,就决定给他股权,作为激励。随知两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兰总无偿将她在公司5%股权转让给方总后,兰总发现方总就没以前那么恭敬她。于是,兰总就通知另一个手下,不要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另外,兰总又通知方总,两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赠与协议,现在她想要撤销协议。
方总不同意,就去法院告兰总。
最后,法官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里没有任何赠与的表述,方总又是在兰总公司任职,而且此前两人的微信记录中,又有兰总表示要给方总股权,作为方总多年来兢兢业业的奖励。最终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为股权转让,不是赠与,兰总无权主张撤销,方总有权占有股权,并登记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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