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一族必读:车损只有1500,也能获得10倍赔偿
今天跟大家分享我最近办过的一个案件,告诉大家如何为自己的爱车出口气和维权。
前段时间,我一个朋友找到我,说他的爱车(进口车,而且是停产了的)被人刮了,4S店说喷漆也没法恢复原状,要换后杠,大概要4500元。但是,撞他车的人的保险公司车辆定损只有700多,对方只愿意按这个价格赔。他不同意,找对方协商,但是对方和投保的保险公司都不理他。他打对方电话,对方不接,打保险公司投诉电话,也是一直没人理睬。
听了朋友的话,我告诉他,既然对定损价格有异议,那就约对方商量后,共同选择一家公估公司做鉴定。但是,以我以往在保险公司做理赔的经验,定损结果不会是换后杠的。朋友说没关系,我现在只想去告他,出口气。
此后,朋友去交警队申请调解,并由调解室通过摇珠方式选定公估公司,鉴定结果如我所料,也只是喷漆,修车费为1500元。
为了1500元就请律师费去起诉对方,显然划不过来。后来,我了解到他的车开去修理厂修理时,修理厂说没那么快修好,要去国外订购油漆。
这意味着他的车在修车期间都无法使用。同时,我又了解到他的车是登记在他的公司名下的,而他又是公司的总经理,平时就是他在使用。综合这两点,我建议他去市场租一辆同等价格的车作为他的车修好之前的代步车。
此后,我代理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损1500元,鉴定费3000元,替代性交通费60000元。
在这里跟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替代性交通费,它指的是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的一方(而且是无责一方),因为车辆受损导致无法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说到这,大家肯定就要问到,在这个案件中,车损才1500元,主张60000元的替代性交通费合理吗?差距这么悬殊,看起来是不合理。
但是,我这朋友的车辆,作为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平时就是作为公车使用,用于总经理访客和接待公司客户。车辆受损后,不可能再开去接待客户或者公司其他商务应酬,势必就需要换一台同等价格的车辆来使用。打个比方,自己家里人使用的饭碗,稍微有点缺边没什么,但是有客人来家里吃饭,你不可能再拿个缺边的饭碗对招待客人,是不是这道理。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法院的裁判观点是怎样的?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租车单、收据及发票显示,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原告从租车服务部租用宝马528轿车一辆,月租金60000元。从原告提供的《接车问诊单》及《结算单》能够证实原告的车辆在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4日在4S店,处于原告无法正常使用,且该车辆系进口轿车,接车问诊单可看出因受疫情影响维修材料在途运输时间较长。故本院认定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4日属于合理维修期间,原告在该期间该期间因车辆维修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同费用,应予赔偿。但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应以合理、必要为限,结合原告车辆及其陈述的使用情况,本院酌定本案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为12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鉴定费45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2000元。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作为一名亲历案件来龙去脉的律师,我想说这件案件原本不用发生,不用增加司法资源,不用增加各方损失。
在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他们对原告车辆的最终定损金额为1150元,就比第三方的鉴定金额少350元。而告被告一方,撞了别人车后,本来就不对,还仗着车辆买了保险,就把赔偿的事完全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完全不理不踩,才导致原告起诉维权。
但是,当初如果各方好好协商处理,完全可以给各方大大地节约损失。原告方听了修理厂的话,车辆要换后杠才能恢复原状。这时各方如果能好好协商,对这4500元进行平摊,保险公司、原告、被告各自承担1500。效果是不是更好呢?
另外,跳开本案,站在车辆受损的一方,从维权的角度,因为车辆受辆在修车期间无法使用,而通过租车或打车产生的交通费,一定保留好相关证据,才有利于今后维权。同时,租车费或打车费,一定要是合理且必要的。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