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介绍人向当事人介绍承包工程,后违约未履行协助当事人施工进场的义务。当事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双方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后续签订一系列担保合同、还款合同。但是,介绍人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欠款和利息。
2、双方的债权债务明确,合同约定清晰。争议是《工程介绍合同》是否有效,《债权债务确认书》是否是从合同。我的观点是,《债权债务确认书》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不是《工程介绍合同》的从合同。不管《工程介绍合同》是否有效,《债权债务确认书》基于当事人已支付介绍费的事实,双方之间约定返还介绍费和支付相关利息,合同内容并不以《工程介绍合同》存在为前提。
3、因此,建议当事人根据《债权债务确认书》及相关担保合同,主张介绍人支付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