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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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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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吕某某与马某某、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小东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5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因马**、刘**之子刘某冰与**恋爱并准备结婚,马某某、刘某某同意由**、王*、吕*对成都市锦江区X房屋进行装修,并作为刘某冰与**的婚房使用。**、王*、吕*遂委托装修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了家居用品花费130余万元,费用均由王**、王*、吕*支付。房屋装修完工后,**、王*、吕*于2014年8月底搬入居住并对成都市锦江区X车位进行占有使用。但刘某冰与**最终未能登记结婚。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王*、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成都市锦江区X房屋向原告(反诉被告)马**、刘**返还;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成都市锦江区X车位向原告(反诉被告)刘**返还;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吕*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吕某某负担。


    律师点评:

    违反鉴定程序,对原告认可的事实部份,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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