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遗产范围
(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首先,遗产必须是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死亡前已经处理的财产不是遗产;其次,遗产必须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家庭财产,还涉及分家析产;再次,遗产是合法财产。
可作为遗产的具体包括:
1、收入;
2、房屋、存款、生活用品;
3、文物、图书资料;
4、生产资料;
5、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6、有价证券、债权;
7、其他合法财产。
(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能否作为遗产
没房产证的房子是否算遗产要看具体情况。没有产权的房子,子女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需要根据此房子所具有的产权性质进行决定,具体参考如下: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子,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因为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是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继承的方式及优先顺序
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三种。从顺序上,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冲突的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四、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外的主体能否继承遗产
(一)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五、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的特别处理
分割遗产时,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所应缴纳的税款和所欠的债务,仍应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六、立遗嘱人生前处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由于遗产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立遗嘱人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的范围,与该财产有关的遗嘱推定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七、外国人是否可以继承内资公司股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继承,无须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记载以及向相应的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
八、继承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