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丘毛瑞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3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男,沈丘县****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现住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4日到沈丘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毛XX,河南XX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一部刑诉[2019]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及其指定辩护人毛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宋X非法占用沈丘县东城办事处##行政村基本农田33330平方米(约50多亩),建废品回收站,经A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被告人宋X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57.897亩,为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毁损的基本农田面积12.63亩,一般耕地0.297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损毁的基本农田已拆除复耕。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
被告人宋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被告人宋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的意见是,1、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2、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3、初犯、偶犯;4、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宋X非法占用沈丘县东城办事处##行政村土地,建废品回收站。经A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被告人宋X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57.897亩,为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其中毁损的基本农田面积12.63亩,一般耕地0.297亩。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到沈丘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损毁的基本农田已拆除复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给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对被告人宋X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宋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X与他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A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报告,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表、调查材料、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复耕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被告人宋X到案材料,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违反土地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其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X是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宋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结合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宋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