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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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一、陈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3日|分类:侵权 |4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被告)陈某二已清偿的1000000元的性质,经查,双方均确认陈某二已清偿借款1000000元,至于该款是用于清偿借款本金还是利息的争议,因本案中双方均无提供证据证明其之间对此有所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上述款项应先清偿到期的借款利息,剩余部分清偿借款本金。经核算,法院采纳陈某一的主张,认定还款中的500000元充抵利息,其余500000元用于清偿借款本金。

二、基于法院的认定,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时我们应分清债务人还款的性质以便作出利于己方的诉讼策略,所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对于法院把握判决有重大影响。

三、本案没有支持陈某一要求支付律师费和保单费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等费用的,法院不会支持该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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