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戴XX,男性,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乐港镇叶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被不起诉人戴XX现在家。被不起诉人戴XX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人占XX,江西XX律师。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XX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 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戴XX以做煤炭生意需囤煤为由邀胡XX一同做生意,胡XX听信后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到戴XX账户上,2018年3月份,戴XX再次通过电话骗胡XX称煤炭生意要加大投资,胡XX便通过手机转账23.1万元到戴XX的账户上。2018年9月份戴XX未分红给胡XX,骗其称分红的钱投资到乐平一颗粒厂。胡XX共计被骗人民币 43.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戴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到检察院阅卷,发现戴X从被害人处获取的40万元投资煤生意的股金,确实部分投入了煤生意,之所以未能归还,戴X辩解,有十几万元煤款被客户拖欠未收回,还有同时十万元做服装生意亏本。辩护人及时提建议检察机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辩护人也跟侦查人员进行了沟通,侦查人戴X及辩护人,如果认罪认罚,认定诈骗金额20万,判处有期徒刑4年,如果不认罪认罚,认定诈骗金额40万(其中20万在公安立案时已归还)。辩护人认为,检察办案人意见不妥,遂撰写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戴X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建议存疑不诉。为此,专门向检察机关领导做了汇报,后该案作存疑不诉。被害人不服,先后要求景德镇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对戴X提起公诉的意见,均未得到支持,最终,辩护人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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