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张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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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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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发布者:侯张飞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40人看过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的;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的;

(2)债务用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债务用于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的,如无偿担保等;

(4)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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