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张飞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洲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

发布者:侯张飞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544人看过


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仍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