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川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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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藏匿亲人骨灰拒不安葬,其他近亲属可否起诉维权?

发布者:刘川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286人看过

今天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张某某早年丧妻,张某1、张某2、张某3均系张某某之子,依次为长子、次子、三子。张某某去世后,其骨灰一直存放于张某1处。张某1因继承父亲财产问题与张某2、张某3发生争议,因此将父亲张某某骨灰藏匿,迟迟不安葬。张某2、张某3多次找张某1商议,要求张某1交出父亲张某某的骨灰并进行安葬,均遭到张某1拒绝。张某2、张某3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1交出父亲张某某的骨灰并进行安葬。

上述案例中张某2、张某3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上述案例是一起子女间因经济纠纷对父亲安葬事宜产生争议的典型案例。由于安葬权并未明确规定于《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条文中,实践中法院一般以《民法典》第十条为依据,援引习惯作为法律渊源对当事人间的争议进行处理,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安葬的正当性在我国有其深厚的伦理及道德渊源,即人希望死后能入土为安。正因如此,对骨灰的处分不同于普通的遗物处理,蕴含着丰富的精神利益、伦理道德和社会公益。对死者合理适当地安葬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完成死者生前所愿、寄托近亲属哀思的习惯。从我国社会风俗习惯来看,为死者料理安葬事宜一般均由近亲属完成,时间上通常以及时入土为安为宜,不宜拖延过久。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某去世后,对其骨灰及时依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是张某1、张某2、张某3应尽之义务。张某1因财产纠葛和与张某2、张某3产生争执,进而藏匿其父骨灰,致使其父骨灰迟迟无法安葬,该行为违反了其对张某某应尽的安葬义务,违反了社会习惯和善良风俗,也与一般社会道德有悖。因此,张某2、张某3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1交出父亲张某某的骨灰并进行安葬。

给您提个醒:

在近亲属骨灰纠纷案件中,主张权益的主体一般是认为自身祭奠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损害的其他近亲属,主要的争议内容一般涉及骨灰由谁负责安葬、如何安葬、一方擅自占有骨灰后其他近亲属是否有权要求返还骨灰、一方恶意侵占骨灰或破坏骨灰后其他近亲属是否有权要求返还骨灰或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当遇到此类纠纷时,往往涉及到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案件管辖地确定等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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