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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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同居者,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张裕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5次举报
2019-05-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双方应作如下处理:

1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
、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解决。

3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人的子女送养他人的,应征求另一方的同意。

4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一般不能索回;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非法同居的时间不长,或者索要的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1
5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责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即由法院根据各方经济条件和子女利益决定承受的份额,如双方经济条件相同或者基本相似,应均等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

6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一方予以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7
、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死者)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承受人以外的对被承受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8
、法院在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况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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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律师(咨询电话:18825126199),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育背景,2014年进入法律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65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刑事自诉、劳动纠纷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14401201810046535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刑事自诉、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