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并瞒着妻子给情人多次转账,最终被妻子发现。近日,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刘某和马某是一对夫妻,双方于1983年10月2日办理结婚手续。2018年,刘某和张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至2021年,刘某和张某彼此间多次手机转账红包合计180000余元。妻子发现后,于2021年11月14日,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某和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其返还财产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赠与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应当返还现金数额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刘某给与张某的转账属于刘某和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将其赠与张某,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张某基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18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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