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驾驶机动车具有较高风险,因此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强制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够获得相应赔偿。
2018年10月19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件,案号(2018)黔03民终6127号,上诉人所乘坐的车辆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仅判决无责车辆承担无责赔付11000元,伤者上诉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由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伤者122000元。
法律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6月7日 黔高法(2011)124号,第五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保险公司均负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均没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要在限额内分责分项的赔偿。
后语:交强险制度的设立初衷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对符合理赔范围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障。因此,无论被保险车辆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负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第三者直接赔偿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