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春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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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等与王某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念春环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4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念律师代理被告赢得诉讼,法官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请。

两位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阳区某号房屋,二原告与王某3各占1/3的份额。事实和理由:三子女对父母去世时未留有遗嘱的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每人1/3。当时,姐妹三人协商一致,每人1间,因为其一没有房子,所以涉案房屋一直由其居住。后来涉案房屋变更为第二位原告,后我方委托人与二原告协商,以其居住地要拆迁为由要求将其户口迁入涉案房屋,二原告表示同意。三位共同前往派出所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后来三位协商与其将涉案房屋出租不如将涉案房屋出售,三人协商后便签订了房屋出售分配方案,约定:姐妹三人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售,因对房屋变现的收益分割分配不均,两位被告认为我方被告不遵守分配方案,侵犯了二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维护二原告合法权益。

我方积极答辩,原告诉由不属于事实,女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权处分,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涉案房屋是三姐妹共同所有,并非遗产。该协议的签署未经第三人同意,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该协议无效。

涉案房屋为我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原告认为的共同共有,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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