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文雯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3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经检测,被告人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67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其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