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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开发商未与购买者签订购房合同,没收定金不合法,予以退还给购房者

发布者:韦佩乙|时间:2020年04月29日|4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1民终13572号

案情:

该案系(2019)桂0107民初204号判决的案件上诉案件。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诉要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本律师代理人的偿还原来一审要求317951.55元的大概到一本的159032.55元。二审法院采信本被告代理律师观点,未有借款合意,未有证据证实相关出借完成,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二审请求。

办案心得:

根据事实及法律,合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依法据理力争。达到最佳效果。当事人十分满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102民初3873号

案情:

       该案(2019)桂0102民初3873号系购房者预交20万定金,因与开发商就购房合同细节问题,没有谈拢,无法达成购房合同。开发商以未达成购房合同为由,没收了购房预交定金,多次协商无果。找到本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此乃立约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分为立约定金合同和履约定金合同。立约定金合同约束双方商定下一步协商谈具体的正式的购房合同,非双方原由不达成购房合同的,收受定金一方应当退还该定金。履行定金是是履行合同的保证,若不履行合同责任构成违约,履约定价将被没收。

办案心得:

根据事实及法律,理清是履约定金还是立约定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维护购房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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