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11月17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为原告位于某某5-1-某某的房屋(面积60平方米)提供装饰装修服务,设计施工服务费为31,176元;双方在工期一项约定:工程工期按照实际面积计算,120平方米以下平层为9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了定金10,000元,首期装饰款21,176元。
2019年2月21日,原告(甲方)与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记载:最终预算合同金额为138,778元;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在当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65%,即90,206元,在开始进行饰面作业之前支付31.5%中期款,即43,715元,尾款4,857元。
《补充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了59,030元装修款,又在2019年5月21日支付了被告方中期款36,534元。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组织进场施工,后因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经营出现困难,2019年3月,施工人员中途退场,未能继续完成后续施工,原告遂找其他装修公司完成了后续施工。
另查明,2018年11月17日,原告与某某某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某某公司为原告装修的房屋提供装修所需建材、家具、家电等房屋装修所需商品采购及其他配套服务;合同总金额为72,744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共支付给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定金及装修款126,740元,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只做了部分装饰装修工程,价值为26,740元,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项目中途退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说明》和《补充协议》;2、判决解除原告与某某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3、三被告连带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4、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装修款90,000元;5、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19年7月12日,利息损失共计暂为2,097元(以原告已交纳的装修款126,740元为计算基数,从付费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7日,原告分别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某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说明》、《补充协议》、《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某公司为原告位于某某5-1-某某的房屋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了10,000元定金和21,176元首期装饰款。2019年2月21日,原告与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对装修总金额和付款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补充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又向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了59,030元装修款,又在2019年5月21日支付了被告方中期款36,534元。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在装修未完成时中途退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说明》及《补充协议》,原告与某某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构成违约,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已完成工程价值,原告自认26,740元,本案中先行扣除该部分费用,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如认为已完成装修内容超过26,740元,可另行依法解决;法院确定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退还原告多收装修款90,000元;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承担的定金责任足以覆盖原告的损失,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再支持;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某某公司承担;原告与某某某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某某某公司为原告装修房屋购买材料提供服务,但原告在审理中陈述与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系由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包工包料,原告没有向某某某公司支付过材料款,因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退场,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与某某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某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没有合同依据,法院对原告要求某某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说明》、《补充协议》。
二、解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
三、被告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双倍返还原告黄某某定金20,000元,退还原告黄某某装修款90,000元,合计1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被告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250元,原告黄某某承担21元。
办案经过:颜律师在接案后查找相关法律规定,搜集有关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向法院发表了有利于当事人的代理意见并提交有力证据,最终促使法院采纳其意见,作出了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办案感悟:装修公司装修部分后突然退场,会给接受其服务的客户造成损失和影响,当事人在碰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处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