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要旨】
申请人A系某劳动者,被申请人B系某软件有限公司。A和B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每月4万元。但在试用期结束前半个月,B突然拒绝A进入公司,并称与A已经解除劳动合同。A主张自己未收到通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五个月工资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经过薛媛律师团队努力,北京某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决A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裁决B公司支付A工资损失等损失18万余元。
【案情简介】
A于2020年4月13日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22年10月12日止。A本来已经正常工作了5个月有余,但在试用期结束前半个月的2020年9月30日,B公司突然拒绝A进入公司,并让A回家等通知。A此后未能再出勤,直到2021年1月31日。在其此间,A一直向B公司的高管发送电子邮件,请求尽快安排工作事宜,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B公司主张,因A在试用期内多次矿工,且没有参加试用期转正述职,不符合转正条件,因此要与A解除劳动合同。此外,B公司称其曾在2020年9月28日向A快递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被对方拒收,并当庭展示了信件原件。A则称其一直正常出勤,没有旷工,且不认可信件真实性,主张其从未收到过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对出勤状况及解除通知是否送达两方面发生争议。
仲裁庭经过裁决认为,其一,B公司作为劳动单位,依照劳动法对A的出勤情况和停止工作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考勤表等证据材料,系该公司系统内的电子数据,具有可修改性,未经公证也未获得A的认可,因此不予采纳。在B公司无法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而采信A正常出勤的事实。其二,B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因按照合同中约定地址邮寄,即便A主张地址有误,也需对自己签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认可B公司邮寄的地址正确,拒收原因系A导致,视为A已经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但即便A已经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也并不代表该通知合法有效。仲裁庭进一步裁决认为,由于前述已经认定A属于全勤,没有矿工行为,那么B公司就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A不符合录用条件。仅未参加述职这一项,显然依据不足,无法证明A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然而B公司无法进一步证明A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只能被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应属违法。故最终劳动仲裁委决定撤销B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裁决A和B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同时裁定B公司需要向A支付拖欠的4个月工资损失等损失18万余元。
【律师说法】
1.争议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共有两点,第一是关于劳动合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第二是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问题。
第一,针对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有关出勤状况和停止工作时间等内容,属于用人单位B公司掌握的信息,因此应该由B公司提供,如果B公司不能提供,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针对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一般实践中,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劳动单位,主要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等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判断标准,也可以以公司公开的规章制度作为要求,但是劳动单位在证明时,需要提供具体的考核评价过程、考核评价标准,考核真实与否等客观证据佐证,不能以主观状态来评价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否则很难被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
2.律师建议:
对于劳动者,薛律师建议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每个条款,对于试用期等疑难法律规定的约定,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得帮助,以免签订不平等协议。在被公司侵犯劳动权利时,及时固定侵权证据,请求律师协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对于公司而言,薛律师提醒您,首先,试用期时间应当合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合法时间,公司在草拟合同时应当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必须要设置清楚录用条件,包括岗位职责、目标员工数量、工作内容等具体条件。如果不设置录用条件,很难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再次,在试用期内不能随意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解除,需要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这就需要公司人事或法务部门做好考勤记录工作,将劳动者的工作合理细化成清晰具体明确的客观考核指标,而不是仅仅主观评价来证明其劳动成果。
【参考文章】:
1.砚东华《试用期,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原文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nFjvroHDeG3KCnK-rEBdMQ
2.一只法律猫:《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原文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4Ju8pNLuOBNluUl3uhQ50w
3.《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点 | 劳资在线》,原文地址:
https://mp.weixin.qq.com/s/ygt1-gJj4TCqPBPZXT6oJ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