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病人病情加重谁负责

发布者:刘刚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232人看过

1、患者享有“告知权”,医院未尽义务需担责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