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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双倍偿还定金

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5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12月27日,原、被告在第三人的居间服务下,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房屋,转让价为1,095,000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支付:房屋转让价=定金+首付款+贷款+物业交割保证金+户口迁出保证金;定金为100,000元,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将第一笔定金20,000元以银行资金存管的方式支付,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将第二笔定金80,000元以银行资金存管的方式支付;首付款应在过户前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335,000元以银行资金存管的方式支付;贷款金额为650,000元,买卖双方应于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按贷款机构要求提交和签署所需法律文书;涉案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被告最迟应于原告贷款审批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若以贷款支付的,双方同意在原告贷款审批通过后且被告办理房屋注销抵押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存在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等情形的,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转让价20%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同日,原告向收款人为被告的银行资金存管账户转款20,000元,并向第三人缴纳按揭服务费1,800元、居间代理费21,900元。2021年12月31日,原告再次向收款人为被告的银行资金存管账户转款80,000元。2022年1月27日,原告向A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申请购买涉案房屋的贷款审批通过,但是被告迟迟不配合办理解押手续和后续售房手续。2022年6月26日,第三人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发出有原告签名的《履行催促函》,要求被告收到函件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与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

另查明,2022年7月27日,原告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

还查明,原告已于2022年8月13日与案外人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另一处房屋。

上述事实,有《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应附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据、转款电子回执单、微信和短信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忠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申请的房屋贷款审批也已于2022年1月27日审批通过,故被告应当于2022年3月16日前办理完毕所有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解押义务,属于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柯某与被告田某于2021年12月27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

刘刚律师,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现任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高效、严谨、务实”的办事风格,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43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