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件事实
2019年6月15日凌晨0时49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鲁P×××××号棕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沿本市硚口区二环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二环线知音桥北桥头堡时,遇公安交通民警在此拦停检查。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102.8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夏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缓刑。
四、律师结语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广大司机们还是秉承“喝酒不开车”的原则。如确实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委托律师,办理取保候审、争取缓刑等,尽量将损害程度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