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的含义
彩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目前在实务中,我国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仍存在把订婚彩礼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且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彩礼的价值也在不断提高,从金银首饰,到现金、汽车、住房等。
二、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
(一)共同花销部分。
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二)赠与性质的财物。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不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返还彩礼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综上,个人认为“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五、诉讼主体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彩礼多为家庭共有财产,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而彩礼接收方一般也为父母代收,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
故在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中,会出现当事人及父母为原告、对方及对方父母为被告的情形。
六、其他
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故在实践审理中,需要考虑登记婚姻时间长短、是否事实同居、共同生活花销等情形,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酌情减少或不予返还。
注:
1.以上为处理这一类问题的一般性规定、意见,仅供参考。
2.具体案件存在差异性、特殊性、复杂性,建议遇到该类问题的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