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案外人吴某某系武汉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因需要签约武汉某工程特委托林某(本案的被告,二审的上诉人,也是本律师的当事人)进行居间服务。吴某承诺签约成功支付林某居间费150万元。之后,在林某的居间下改合同得以签约成功。林某随即要求吴某支付居间费,但吴某一直不愿意支付。后在林某的主张之下,吴某让其公司财务人员尤某在2018年4月28日向林某转账50万元。后吴某反悔,想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向林某无理索要该笔50万元的款项。
案件的经过:吴某的首先通过冯某(本案的原告、二审的被上诉人)逼迫原告在2018年6月28日签署一份借条,借条约定:林某向冯某借款50万元,该款项由冯某直接支付给尤某的建行账户。这份借条的目的就是妄图虚构一份虚假的借贷关系,进而非法主张该笔50万的款项。之后,冯某依据该份借条和向尤某的转账流水向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偿还50万元的“借款”。
一审答辩:作为林某的代理人在一审时我方主要的答辩方向就是本案属于虚假诉讼,林某首先无借贷的意思表示,其次从未收到过原告冯某的50万借款,借贷的关系根本不成立。同时,我方还指出这一起诉讼的目的就是案外人吴某向想要索要已经支付的50万居间费而虚构的借贷关系。但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并未采纳我方的意见,一审最终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的翻案的关键:二审中,我认为需要有直接证明这个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的关键的证据。经过分析,我认为确有必要调取作为收取冯某所谓“借款”的尤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流水。经我方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尤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流水。该流水反映出的一个情况,成为了二审翻案的关键。通过流水查明情况,冯某在2018年6月28日向尤某转款50万前,曾收取过尤某50万元。这成为认定本案属于虚假诉讼的关键。
最终结果:武汉中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办理的心得:律师办案时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同时不可以放过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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