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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犯诈骗罪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发布者:张起飞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5日 5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5年5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起飞,湖北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凌某某的客户董某、彭某2超夫妇因涉嫌犯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被害人徐某1(系彭某2超之兄长)等人希望能通过找关系将董某、彭某2超取保候审,被告人凌某某称被告人宋某有关系能操作此事,被害人徐某1等人遂通过凌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帮忙。被告人宋某告知被害人徐某1等人此事可以办理,找关系需要现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同)。当日晚,被害人徐某1等人纷纷筹款,被告人凌某某见款项无法筹齐,主动拿出了4万元现金交给被害人徐某1。19时许,被害人徐某1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时代广场路边停靠的被告人宋某的XX牌车内将29.7万现金交给被告人宋某。次日上午,被告人宋某与凌某某一起到武汉市蔡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董某家中,从被害人徐某1处收取余下的20.3万现金后,又以办事花费了烟、酒为由,从被害人徐某1处索得3.6万元。

3月18日,被告人宋某、凌某某通谋后,以办理取保候审事宜为由,再次向被害人徐某1等人索要200万元,被害人未应允。2019年4月11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董某、彭某2超。被害人徐某1、董某向被告人宋某催要钱款,被告人宋某均不予理会。

经查,被告人宋某将收取的53.6万元,分给被告人凌某某钱款18.8万元(含其出资的4万元),自己分得34.8万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宋某、凌某某亲属分别退出赃款34.8万元、14.8万元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欠缴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凌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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