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提示:在“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方面,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
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等,
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调取。
在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方面,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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