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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吗?

2019-05-17

发布者:刘虹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 |1405人看过举报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用为单位与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保密条款主要强调劳动者对在劳动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守的义务,不能泄露。根据《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最直接的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均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法定义务之一,劳动者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保密费,也可以选择不支付,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也应当保守。不影响劳动者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说到底,保密费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项福利,但是一但约定支付保密费,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不允许反悔,否则构成违约。

        竞业限制条款侧重于强调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自己经营同类业务。其实质是法律基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目的而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无约定,无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保密费是因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福利性费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而对劳动者给予补偿所产生的费用。前者是自愿性的,后者是强制性的。因此,两种费用性质上完全不同,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区分,不可以混淆,更不能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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