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勤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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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拖欠工资的时效分析

发布者:苏勤峰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19人看过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导致劳动者向单位辞职的现象。而绝大多数劳动者辞职后,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向仲裁委、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采取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协调的方式索讨工资,结果是工资没有追回,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也过了,导致被拖欠的工资无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苏律师建议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们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讨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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