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勤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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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布者:苏勤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7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部分:被告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有被告王某某签名的借条为证。

代理人认为,被告未到庭抗辩,也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理据充分,有借条为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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