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勤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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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布者:苏勤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7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部分:2014年8月27日,庄某某、福建某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当日,原告将借款5000000元汇入庄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到款项后,被告庄某某出具《借条》并加盖福建某某公司的公章后交原告收执为凭。

代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决大部分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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