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勤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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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289号

发布者:苏勤峰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5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多次登记入住酒店与他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并提出对被告人吴某进行较大程度的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

    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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