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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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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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看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

发布者:刘云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594人看过


案情简介-本案例为本人承办】

20184月,自然人AB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约定:B公司授权A经营“Y”品牌相关业务,B公司为A提供美容美体培训指导,A遂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C支付加盟费12万元。

签订协议半年后,A发现B公司在所经营美容美体服务上并不具有“Y”注册商标,且B公司法定代表人C也并未如签订协议时承诺所述脱产扶持A店面成立及运营,造成A加盟店自开业后没有任何营业收入,故意欲与B公司解除合同。

遂,A委托我方代理本案,我方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及其他经济损失。诉讼中,我方申请追加B公司法定代表人C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对B公司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在收到诉状后以涉案合同非特许经营合同应以普通合同纠纷立案为由提起管辖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事实上,涉案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不仅影响案件管辖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下就仅从此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涉案《加盟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B公司)授权乙方(A)经营甲方Y品牌美容美体等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以及相关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第二条约定Y品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装修风格、美容美体技术手法、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营销策略;第四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费及利润分配制度。

 以上述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涉案合同中具体约定内容:B公司为特许人、A为被特许人,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为权利义务约定的合同形式,B公司许可A使用的经营资源为Y品牌、Y商号等,统一的经营模式为装修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营销策略等,AB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即加盟费。

故而,涉案合同理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B公司以涉案合同为普通技术服务合同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最终也是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由审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组织双方以B公司法定代表人C返还11.5万元加盟费调解结案,A已经收到全额返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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