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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含民法典新规)

发布者:李珊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962人看过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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