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的父亲李×秀与被继承人吴×敏(原被告的母亲)生前共育4个子女,分别为李×义、李×强、李×华、李×荣。父亲李×秀于2006年2月去世之后,其继承人同意将李×秀和被继承人吴×敏位于南开区鞍山西道风湖里19号楼2016室共有房屋归被继承人吴×敏所有,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被继承人吴×敏。被继承人吴×敏于2015年3月30日去世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解决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三被告均借故不予商议,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吴×敏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的房产(价值约180万元),由原告应当继承遗产四分之一的份额约4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案件难点
本所在接受原告李×义的委托后,当即指派实务经验丰富的吕律师处理本案。吕律师在详细聆听原告陈述后,当即指出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取证困难。因原告在很小的年龄就离开母亲,双方不在一个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与其母亲的亲属关系;同时因从小没有和三被告一起长大,导致兄弟姐妹关系淡漠,三被告既不同意原告分割财产,也拒绝提供母亲的火化证与涉案房产的房本,从而致使原告无法证明其母亲已经死亡的事实与涉案房产的所有人信息,法院无法判断该房产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是可继承的遗产。
法律界流传着一句至理名言——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因本案证据缺乏,吕律师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不辞辛苦地开始调查取证。首先前往南开学府街派出所调取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随后前往王顶堤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现在政府机构已无法出具亲属证明,后又前往原告退休前的工作单位,调取人事部门保存的原告档案,借此证明原告与被告的母子关系;最后前往天津市不动产中心调取被继承人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该涉案房产属于被继承人。吕律师克服重重困难后终于集齐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基本。
四、判决结果
一、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风湖里19号楼2016房屋由被告李×强继承,李×强于2019年12月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义房屋补偿款45万元(已交至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前给付被告李×华、被告李×荣房屋补偿款各45万元
二、原告李×义、被告李×华及被告李×荣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配合被告李×强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李×强自行负担,后李×义可到本院领取房屋补偿款45万元;
三、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原告李×义在拿到房屋补偿款后,对吕律师这段时间以来勤勉的工作及专业的法律素养表示了诚挚的谢意,高度赞扬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特别感谢吕律师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为他伸张了正义。
自从我所成立以来,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本着尽心尽职的态度去处理每一位当事人的案件,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合法的手段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因为尽心,所以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