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终考核不合格,辞退或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只有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那么如何防止公司乱用不能胜任工作的借口,实行裁员呢?
二、“不能胜任工作”谁说了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年终考核不合格”与“不能胜任工作”是两个概念,两者虽有关联,但一般不能划等号。对此有劳动相关实务专业的律师表示,即使存在“年终考核不合格标准”与“不能胜任工作标准”具有一致性的情形,也需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后,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只有经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制定、制定程序合法、且予以事先告知劳动者,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