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蔡宁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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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帅与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者:哈尔滨蔡宁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5日 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被告承包了哈尔滨市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的农改厕项目,该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永和乡永和村大房子屯。被告承包工程后,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原告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2019年7月原告施工完成,共计改造78户,每户造价3600元,工程总价340800元。施工完成后,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中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408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欠款34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班组)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故其不具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农民工(班组)以该规定为由请求工程项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蔡宁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系,就职于黑龙江渡者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尽心尽力服务当事人,成功为当事人赢得合法权益。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渡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5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