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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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张德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83人看过

在2018年之前,几乎只要是夫妻一方的正常举债,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可能损害那些名存实亡的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的利益,2017年的一个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于是,2018年1月新的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出台。


案情简介

张某2016年6月1日向王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张某配偶邱某在保证人处签字。2018年3月,王某起诉张某、邱某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经审查,王某并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邱某还款,所以其不能够以邱某是担保人为由主张邱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同时邱某又是借款人张某的配偶,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何这个案件在2018年之前开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无疑的。但由于2018年1月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让本案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变得扑朔迷离。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该司法解释虽然只有四条,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影响巨大。

 

律师认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条件一是共同签字,二是事后追认。从本义解释来说,该条并未说一定要作为借款人签字,作为担保人甚至是见证人,同样是共同签字。另外,所谓的追认,就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对债务的认可,而在担保人处签字,本身就包涵对债务认可的意思表示。

2、纵观该司法解释全文以及该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其目的是针对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举债,而造成要求不知情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一不公平现象,从而保护不知情的一方。本案中,邱某作为担保人,其对该笔借款完全知情。

3、如果一味的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那就意味着夫妻之间完全是形同陌路,这不符合夫妻关系的本质社会属性。作为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有大量举债而不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话,势必将出现利用夫妻关系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综上,本案中虽然被告二的担保期限届满,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同时其是被告一的配偶,该笔借款又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二对该笔借款不仅知情,而且在借款发生时,有愿意承担责任(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新的司法解释是保护不知情一方,而不应当过度的保护未举债的一方。本案认定为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才符合常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所以,尽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保护了不知情的一方,但不代表无限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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