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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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如何确定?

发布者:陈国花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9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虽然原审生效判决发生于2014年,但因为种种原因,实际上申请人于2019年7月份才得知此事。故应从申请人得知本案情况之日起起算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核心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本案中申请人用大量的证据证明了自己是2019年7月才知道此事,而法院在经过审查之后也认定了申请人的主张,故申请人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咨询可来电或加微信,联系电话(同微信):13989869114。陈国花律师,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所专职执业律师,中华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8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