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国花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5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商行于2018年6月6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厦门XX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XX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观点:
本案之所以会撤诉,是因为上诉人通过从程序方面、法律实体方面,以及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中找出了漏洞,并在上诉状中详细分析了漏洞的的存在以及为什么会存在,致使被上诉人主动提出和解并履行了义务,所以上诉人同意撤诉。归根结底,法律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本案中实际上是公证机构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按照程序严格进行操作,导致公证出现了明显的错误,哪一方更认真、更细致、更严谨,也就会得到更多的机会,以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